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辛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保留事项内容(共计20项) |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行政许可 | 招标方案核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中第(二)项。 | 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日 | 不收费 | |
5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15日 | 不收费 | |
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企业 | 20日 | 不收费 | |
8 | 行政许可 |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十一条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申请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20日 | 不收费 | |
1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 | 行政许可 |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 建设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15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20日 | 不收费 | |
16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企业、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7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 | 20日 | 不收费 | |
18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单位、个人 | 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2018年根据冀政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018年1月17日省水利厅将“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部分下放至我市。 |
19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事业单位 | 30天 | 不收费 | |
20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15日 | 不收费 | 2018年1月17日省林业厅将“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委托至我市。 |
二、取消事项内容(共计1项) | |||||||||
1 | 其他 行政权力 | 加工贸易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 外贸企业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三、增加事项内容(共计11项) |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辛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1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辛政字〔2017〕4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
2 | 行政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五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建设单位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3 | 行政监督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冀清欠办[2010]1号《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4 | 行政监督 | 招标文件备案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9号)第19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招标人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5 | 行政监督 | 施工合同备案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招标人和中标人 | 30日 | 不收费 | |
6 | 行政监督 | 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冀建质〔2006〕375号)。 | 施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7 | 行政监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附属绿化工程)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四十四条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8 | 行政监督 |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扬尘治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全国人大《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建设单位及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按本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只限工业项目中的新建民用建筑,如宿舍楼、办公楼等(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非税收入。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批三部分第(四)、(五)条; 部委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中第七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三的第一项。 | 行政、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